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本刊讯: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1月1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其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法发〔199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海商法,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海商法。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的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因此,它是具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变更人民法院的公告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3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变更人民法院的公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41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7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个基层人民法院更名,现予以公告。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高法明电(19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已成为严重干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即国发〔1992〕38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这场斗争,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二、对于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触犯刑律的,均应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生产、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法发〔199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收养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收养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收养问题。二、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法(研)发〔19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标准。四、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法(研)发〔199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1991年12月20日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1年9月19日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法(刑一)发〔1991〕38号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有力配合禁毒斗争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25日至2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近年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比较多的云南、广东、甘肃等十二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刑庭庭长、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的负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会议认真学习了《决定》,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和危害,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执行《决定》的若干问题和一批案例。同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与会同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共 853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31066391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12
警徽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893号
京ICP备2025114883号-1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