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85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1)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其诉讼由被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8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命令公布施行。据此,现对有关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一、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2、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3、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4、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5、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二、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精简。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1、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85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专利法,并为实施专利法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专利法即将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收案范围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

刘彪律师邀请您阅读全文

共 853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231066391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612
警徽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893号
京ICP备2025114883号-1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