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的决定(摘要)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9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的决定(摘要)法〔1999〕17号在全国法院队伍中,有28000多名女法官。她们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热爱审判事业,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女法官的精神风貌。为了表彰她们的先进事迹,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尚秀云等10名同志“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女法官学习。学习她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学习她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学习她们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学习她们谦虚谨慎、热情服务的优良审判作风,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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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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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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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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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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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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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9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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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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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法发〔19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厅(局):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5月14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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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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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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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司法文件

发布时间: 199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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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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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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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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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1998〕41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原审时,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已经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并未退还,所以重审后又提出上诉时,应不再预交;而原审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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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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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8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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