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1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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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8月16日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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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9月13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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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案件1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经鉴定,前三个网站具有淫秽性,“鹿城娱乐”网站内的26个视频、792个图片和文章,具有淫秽性。被告人戚本厚于2009年在互联网上开办“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为牟取利益,采取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扩大成人用品销量。经鉴定:“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投放广告的32个网站具有淫秽性。戚本厚开办的该网站,除向上述32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外,还向具有淫秽性的“鹿城娱乐”网站投放广告。(二)裁判结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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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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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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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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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法〔201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有效缓解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突出问题,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本辖区中级、基层法院,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学习、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密切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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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甘肃舟曲等地区发生的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灾区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破坏。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抢险救援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确保抢险救援全面胜利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为做好有关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把抢险救援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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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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