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19〕156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的请示》(鲁高法〔2019〕5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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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 法〔2019〕95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请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请示》(苏高法〔2019〕7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应由江苏省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二审环境资源案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责任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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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法〔2019〕39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18〕233 号)、《关于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相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高法〔2019〕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二、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其上一级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职务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南京海事法院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数量、领导职数等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中央编办复〔2019〕5 号)执行。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印章由你院收回并销毁,南京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2019 年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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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9〕70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豫高法〔2018〕352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复。 2019 年3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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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71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川高法〔2018〕320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 此复。 2019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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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 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湘高法报〔2019〕4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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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通知法〔2019〕2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生效。为贯彻执行好《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安排》所称“仲裁”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据此,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不包括投资者与东道主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投资仲裁。 二、依据本《安排》第二条之规定,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截至目前,包括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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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 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 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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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 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9〕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 团分院、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 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 2019 年1 月14 日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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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司法文件发布时间: 2019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1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 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9 年4 月24 日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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