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重要罪名,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必须要同时满足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实两个必备条件构成本罪,缺一不可,否则涉嫌的就是其他罪名,在本罪中处罚的人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这里面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班组长和带班组长及实际造成事故的主要作业人员。也就是是说领导即使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管理责任而涉嫌本罪。“重大伤亡事故”标准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而“其他严重后果”则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情形。在我代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中,在代理过程一波几折,起起伏伏,拘留、取保、一审判决后又拘留,二审又取保,最后二审刑期减半。本案起因为当事人因无证操作导致引发火灾,造成近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巨大,一审代理前当事人已被拘留,但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鉴定程序违法、事故认定违法、证据存疑,随即通过多次争取沟通后取保候审,几天紧张激烈的一审中做无罪辩护,庭审后判决当天被羁押,随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判罚过重随即争取到取保候审,二审取保本身就是非常有利的信号,据当事人介绍,在其所羁押看守所二审被取保的几年都没遇到过,但我们未放弃,坚信努力挣钱一定会取得有利的结果,通过家属、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后二审以判罚过重作出刑期减半的判决结果,这是一起最能体现坚持到底的辩护案件,我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更相信坚持才能取得胜利,共同努力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