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4-01 17:2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

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5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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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进修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敢于担当,敢于争取、尽职尽责,成功辩护多起不予起诉、罪轻辩护,曾代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为当事人依法充分维护了合法权益,该案件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在八通网上进行普法宣传,并于2023年5月18日在CCTV13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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