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6-12-19 19:5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6日


法释〔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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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进修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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