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1-02-27 10: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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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进修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敢于担当,敢于争取、尽职尽责,成功辩护多起不予起诉、罪轻辩护,曾代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胜诉,为当事人依法充分维护了合法权益,该案件被通州区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在八通网上进行普法宣传,并于2023年5月18日在CCTV13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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